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等相關規定,以下單位依法不得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或施工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具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施工總承包資質。
二、被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單位。在處罰期間或吊銷后,單位喪失相應承包資格。
三、近三年內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單位。包括造成人員死亡、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事故。
四、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單位。信用記錄不良將直接影響其參與工程總承包的資格。
五、與項目業主存在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利害關系。例如控股、管理關系或可能涉及利益輸送的情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處于破產清算階段、主要技術人員被禁止執業等。
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選擇應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項目業主在招標過程中應加強資質審查,從源頭上防范風險。監管機構需強化事中事后監督,對違規單位依法處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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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08 00:05:13